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
师教培养〔2025〕58 号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综合性、研究型、教师教育领先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任务,构建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学校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为规范和加强教改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应面向国家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新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立德树人,鼓励相关单位教师、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重在解决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提升,推动高水平教学成果培育。
第三条 教改项目立项面向全校,合理布局、重点突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教改项目工作,负责项目的评审和评优。
第五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教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订“立项指南”,组织立项申报、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等。
第六条 学院及相关部处是本单位教改项目研究和建设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申报、初审初评、必要的条件支持、日常管理与总结交流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教改项目的主体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研究建设、经费分配与使用、结项和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设置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及我校人才培养重点工作任务,制订“立项指南”,明确项目类别、立项要求及立项数额。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教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近三年须承担教学工作或具有培养管理工作经历,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师德师风优良,能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可以教学团队名义申报立项,团队成员不得超过5人,团队成员至少有一名教师符合上述要求)。
每位申报人(或教学团队)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已立项教改项目且未完成结项的项目申报人(或教学团队),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校级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人数(含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按照学校发布的教改项目工作通知及立项指南,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议通过后,汇总报送教务部(研究生院)。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工作,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要符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有一定代表性、示范性和指导性,对我校教学工作、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三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教改立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教改项目立项名单,发布立项通知。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发布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汇总后报送教务部(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项目需在研究中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总结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结题通知要求,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成果附件。教改项目成果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课程建设和实施方案、调研报告、教材、奖励、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在所在单位审核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开展结题验收与评优。结题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已完成立项时批准的研究目标和任务,研究成果符合预期,项目研究在改革创新、实践效果和实际推广应用方面具有一定价值。
第十九条 结题未通过或延期未完成的项目,学校将酌减所在单位下一年度校级教改项目限额申报总数。
第二十条 在教改项目研究周期内,凡有下列情况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部(研究生院)审批并备案:
⒈ 更改项目负责人;
⒉ 变更项目名称;
⒊ 变更成果形式;
⒋ 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⒌ 因故延期、终止或撤消项目;
⒍ 项目负责人因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关教改项目的,原则上应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在教改项目研究周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⒈ 项目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⒉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⒊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⒋ 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改项目实际和当年经费情况予以立项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不得挪作他用。立项经费原则上在立项当年拨付,在项目建设期内需分年拨付的项目,必须在立项时就明确支持年度及额度,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须符合《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执行年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与教学活动紧密相关,范围包括会议、差旅;交通、邮电;资料复印;专用材料;教学视频制作等测试加工;论文发表及出版;校外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六条 所在单位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七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所在单位应组织开展成果汇报交流会,以新闻方式进行报道,并对评优项目进行宣传,报送有关宣传图文至学校,学校择优开展更广泛的宣传与推广,扩大项目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师教文[2006]10号)(2010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部(研究生院)。
教务部(研究生院)
2025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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