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研学位〔2018〕6号
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转发给你单位,并就做好专项检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责任落实
校学位办和各培养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各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切实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充分认识查处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二、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科生和研究生已获学位的论文,以及处于撰写过程中的学位论文。
2、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工作主要由各培养单位落实,具体方式由各单位自定。
校学位办将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数据和论文评阅数据进行分析,加强论文原创性审查。
三、加强教育宣传
1、各培养单位要将教育部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含2018级新生),并结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另附),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学术道德与诚信专题教育。
2、研究生院将通过学术道德课程学习考查和基本知识测试等方式深化教育,强化效果。
四、设置举报电话
校学位办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开并由各培养单位张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内容见附件2。
请各单位于9月7日(周五)前完成专项检查,并报送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电子版发送至xwb@bnu.edu.cn。既培养本科生又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合并报送落实情况。落实情况应包括专项检查的方式和结果。
联系人:冉莉楠 58802410(负责本科生)
刘 玮 58808155(负责研究生)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