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5  阅读

师校发〔2013〕24号

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目标,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和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本科新生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
第二条 在本科一年级实施导师制,是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加强因材施教、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及专业学习的基本方法和要求、使学生尽快进入学习状态、树立良好学风、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导师的聘
第三条 导师的聘任原则
学部(院、系、所)应坚持水平与责任并重的原则,聘任热爱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师德学识兼具的教师担任导师,建设一支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人生引导和科学研究指导、高水平、人员充足的导师队伍。
第四条 导师的聘任条件
学部(院、系、所)对导师的任职资格须进行认真筛选,聘请恪守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担任本科新生导师。
所聘请的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教学和指导学生的经验,了解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等。
所聘请的导师原则上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可优先安排一年级任课教师承担导师工作。
第五条 导师的聘任程序
1. 采取教师自荐与学部(院、系、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学部(院、系、所)组织教师申报、学部(院、系、所)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其他单位的教师可向拟指导学生所在学部(院、系、所)提出申请。
2. 学部(院、系、所)建立“导师信息库”,将经教师申报、学部(院、系、所)核准的导师信息纳入“导师信息库”,供学生了解和选择导师。
3. 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兴趣和发展在本学部(院、系、所)或跨学部(院、系、所)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学生。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5名。
4. 导师聘期一般为一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如需变动,师生均可向所在学部(院、系、所)提出申请,学部(院、系、所)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 工作方式
第六条 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导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学科特点、学习要求,培养学生的发展潜质以及探究知识、独立思考的能力;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计划、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七条 注重学生的人生引导。充分发挥导师的启迪与濡染作用,加强对学生的人生、思想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专业素养发展,注重北京师范大学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传承。
第八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导师需制订指导计划,主动联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原则上每学期导师指导每个学生不少于6次。建议在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人生引导,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方案,关注学生学业以及思想发展动态,使导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成为学生学习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导师通过见面指导、电话指导、邮件指导、集体指导,“网络交流平台”、组织校内外参观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与引导。
第十条 实施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制。导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学生及时记录导师的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和学习收获。
第四章 导师的待遇 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导师的工作量与待遇
担任新生导师工作任务计入工作量并纳入学校薪酬体系。2013学年导师津贴标准暂定为每学期每生1000元,学校拨至学部(院、系、所),由学部(院、系、所)结合导师工作考核情况发放。2013学年以后的工作量和津贴标准以学校将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1. 学部(院、系、所)每学年组织导师工作考核。通过审阅《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以及参考学生评教结果等方式,对导师进行综合考核,了解学生对导师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导师的综合评价不合格,学部(院、系、所)应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和培训。
2. 建立导师工作评优制。每学年经学部(院、系、所)推荐、专家评审,学校组织评选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工作学部(院、系、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部(院、系、所)应高度重视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