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4  阅读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


师教〔202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

为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教务部(研究生院)研究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教务部(研究生院)

2025年3月13日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关转专业的工作方案应向学生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我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教职工本人在相应年度需回避转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统一组织,其他时间不受理临时申请,如遇学校专业调整、学生参军退伍或休学创业后复学、学生突发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所承办专业的实际教学资源条件,积极提供计划接收人数,计划接收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该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在上级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学生所属培养单位不得限制学生提出转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教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审议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教务部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设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奇数,由分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管理学生工作和教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受理咨询、组织考核、提出拟接收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申请资格

第六条 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有转入其他专业意向的,可在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工作时,提出转专业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一)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或学校在申请学生入学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学校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中对特定群体的转专业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强基计划学生、外国语中学保送生、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三)已在本科三、四年级学习者;

(四)曾按照转专业程序完成两次转专业者;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状态者。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视作已有转专业记录,相关学生具有申请转专业的资格:

(一)以大类招生或宽口径招生入校后,按相应程序确认到所对应的具体专业或选拔进入相应实验班的;

(二)按照各类实验班的动态进出办法,进出实验班但未改变专业名称的(上级部门或我校招生简章对实验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转为公费师范生身份,但未改变专业名称的。

第八条 公费师范生申请转专业,或普通学生申请转入公费师范生专业的,其申请范围限定在相应校区、年级正在开办的公费师范生专业之内,并需经过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必须对相关学生转专业的,可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转专业,由教务部另行组织办理。

第十条 参军退伍学生、休学创业学生在复学时希望转专业的,应在复学的同时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相关材料,由教务部视具体情况,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突发疾病等健康原因,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时间之外确需调整专业的;或虽然存在第六条所述的(三)、(四)类情况,但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个人原因,经培养单位或学校其他部门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教务部视具体情况酌情受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教务部发布转专业通知,组织培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和内容、转专业后是否需要降级、受理咨询时间、进行考核时间等。

(二)公布方案:教务部汇总审核培养单位工作方案,并在教务部网站公布。

(三)咨询宣传:各培养单位按照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接受学生咨询,进行相关宣传。

(四)学生申请:各培养单位组织本单位学生填写报名信息(每人仅可填报一个目标专业),报教务部汇总审核转专业资格后,由教务部转发学生申请的专业所属单位。

(五)组织考核:各培养单位组织考核,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及接收后就读的年级,报送教务部。

(六)名单公示:教务部对培养单位提出的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名单后在教务部网站公示。其中,需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教务部发函协商。

(七)学籍变动:对公示无异议的普通学生,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同意转专业的公费师范生,由教务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履行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所述的情形,需要对特殊情况或部分学生转专业的,经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学生拟接收培养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教务部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的,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教务部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履行后续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依照转入新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关于转专业退课,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获准转专业的当前学期已选的通识公共必修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外语类、体育与健康类、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教师素养类等)不受理退课;

(二)当前学期已选的分层分类教学的通识课程“数理基础与科学素养”模块的必修课(如大学数学类、统计学类、大学计算机类、基础物理类等),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要求相同的,则不受理退课;

(三)当前学期已选的通识课程中属于转入专业免于修读的课程可继续修读,也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课手续;

(四)当前学期中已选课程,不属于本条(一)、(二)、(三)规定不能退选的,可继续修读,也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课手续。

转专业前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全部记录在成绩档案中,课程类别由接收专业培养单位根据转入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认定,转入新专业的专业教育模块之外的课程,可按通识类选修课程认定。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自获准转专业的下一学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的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次修订经2025年3月10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师教〔202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