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教培养〔20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实验室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师校发[2021] 65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教学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专项经费遵循“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实施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资源共享、注重效益、规范透明”的原则,优先保障基础教学、专业核心课程和新开实验课程(项目)的建设需求。
第二章 各方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各方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专项经费的全面管理与组织协调。包括: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项验收;以及协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经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经费审核、拨付、监管及绩效评价组织。
(三)培养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规划与建设。教学实验室所属培养单位的教学副院长或实验室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执行
第四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教学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与计划额度。对于受益面广的基础学科、设备老化严重的项目,以及具有显著教学示范与创新意义的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以实际教学需求为导向,在计划额度内科学论证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依据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及预期效益等。
第七条 根据学校经费主管部门最终评审意见,将资助项目统一纳入学校“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储备库”。待下一年度可执行的经费到位后,教务部向相关培养单位反馈评审意见及最终批复经费额度。各培养单位依据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与预算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立项申报材料(含申报书、设备清单、签字盖章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按要求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实行择优支持与动态管理机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立项申报预算实施,所有设备采购均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终期,培养单位须依据立项申报书及执行清单进行全面总结与自评,从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建设成效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提交至教务部(研究生院)。
第十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于每年规定时间(如11月中旬)组织专家进行集中结项评审。未通过评审的,视情况核减或收回经费,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执行: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最终批复的预算额度及项目进度计划使用资金,所有支出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确需调整,须满足以下条件:设备名称及使用功能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导致实际支出与原批复预算产生差异的,可进行采购数量的调增或调减;若存在结余金额,由学校统筹收回;超支部分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不得超过原项目划拨总预算额度的千分之一(1‰)。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项目经费支出须履行审批程序,经培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务部(研究生院)审批后,按学校财务流程办理支付。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十三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会同财经处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财经处负责牵头组织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教务部(研究生院)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