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证及校徽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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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证及校徽管理规定
为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研究生证和校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由研究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第二条 研究生证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带,不准转借、转送他人。研究生要爱惜和注意保管研究生证和校徽,不得伪造、损坏或涂改。如随意损坏或涂改,不予更换或补发。
第四条 研究生证因丢失需要补办者需本人登录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缴纳工本费后,方可提交补证申请。补办学生证,缴纳工本费13元,研究生证在校期间限补发两次。
若丢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新证后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教务部注销。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本研究生证。
研究生毕业离校、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者,研究生证二维码自动失效。
第五条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如果家庭所在地属京外,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待。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只能填写学校校区至家庭所在地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家庭所在地如有变动,应由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到教务部(研究生院)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乘车前应通过12306APP或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办理一次学生优惠资质核验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校徽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不再收回。
第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以各种借口重复领取研究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