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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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师教综合〔2025〕59号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班主任请假,并报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平时应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伤病假3日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3日至14日,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4日以上,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附医院证明),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2日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2日至7日,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7日以上,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
第五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假期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因出国离校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