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学位〔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按学校已有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门类授予,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北京师范大学在读的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成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
第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后,培养单位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科对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批后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五条 修业期满时未满足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也不受理补授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按上级要求在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中予以注册。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在学位申请、审核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第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0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