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自2023级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4-02-18  阅读

教综合〔2023〕54号

经2023年8月18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北京师范大学大学外语课程实行分级分类教学和目标管理学生须完成大学外语课程学习,方可达到毕业要求毕业前或毕业后两年内,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经认定达到“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水平,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现就可以免予修读、免予重修相关课程和免予参加学士学位考试,直接认定学分和成绩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英语”课程的成绩认定

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总计8学分,其中3门必修课程总计6学分,必选1门选修课程2学分(可选择修读“学业用途英语”课程群和“人文通识课程群”中任意1门大学英语类课程)。符合以下(一)—(三)条情况的,可以认定“大学英语”全部或部分课程成绩。

(一)在新生大学英语分级测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学校对新生进行大学英语分级测试(笔试),测试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候选资格(简称优免)。获得优免候选资格后,还须参加口语和写作考试,总成绩在90分(含)以上者,可申请将“大学英语”8个学分的课程成绩全部记载为90分。逾期未申请者将被视为放弃该资格。

(二)参加外语类考试并取得规定的成绩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托福、雅思、GRE等外语考试,取得以下成绩的,可以申请认定全部或部分“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认定规则详见第(五)条“认定程序”。

1.雅思成绩达6.5分及以上者不含indicator或online版,成绩两年内有效);

2.托福(iBT)单次成绩达90分及以上者(不含家庭版,成绩两年内有效);

3.GRE 成绩语文达150分、且作文达4分及以上者(不含家庭版,成绩五年内有效);

4.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570分及以上者(成绩两年内有效)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学生,视其当前的修读状态进行认定。认定规则如下:

修读状态

认定规则

尚未修读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成绩认定为90分

已选课但尚未取得成绩的课程

成绩认定为90分

已修读取得不合格成绩的课程

可不再选课重修,成绩认定为60分,并标注“重修”字样

已修读且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

不再受理认定,不再修改原成绩

(三)修读全英文教学专业课程或出国学习交流

在学期间,修读我校全英文教学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或公派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交流(主要交流语言为英语),所修读任意1门全英文课程学时数达32学时及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将该课程的类别认定为大学英语选修课(2学分),原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不变。

第二条 “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免考和成绩认定

依据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关于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分类的规定,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分为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其他类,各类外语考试成绩认定为“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 普通类学生

普通类学生参加新生入学分级测试获得优免资格的,或参加其他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以下水平的(见下表),可申请认定为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为“通过”。

考试名称

大学英语六级

TOEFL iBT

IELTS

(学术类)

GRE

其他类别及语种

成绩要求

≥470

单次总分≥79

总分≥5.5

语文≥147且作文≥3

可向所在院系申报,并由外文学院公外部审核认定

注:大学英语六级成绩符合要求者无需提交申请,由学校统一处理。

(二) 艺术体育类学生

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上述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要求者(同普通类),即可申请认定为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载为“通过”。此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要求者,即被认定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载为“通过”。

(三) 其他类学生

其他类学生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学分修满,即被认定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载为“通过”。

第三条 “大学英语”课程免予重修

(一) 达到“大学英语”课程免修认定条件者

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大学英语”课程免修认定条件者,如果曾经有相应课程的不及格记录,可不再选课重修,申请将相应课程的成绩记为60分,并标记为“重修”。

(二) 达到“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免考认定条件者

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或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条件被认定为学士学位外语通过者,如果 “大学英语”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可不再选课重修,申请将相应课程的成绩记为60分,并标记为“重修”。如果“大学英语”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记录,仍需重修原课程或者改选同类的其他课程。

第四条 日语、俄语课程和考试的成绩认定

高考时第一外语为日语或俄语的学生,相关认定条件如下:

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N1)成绩合格,或参加大学日语六级考试成绩达85分及以上(成绩两年内有效),可认定大学日语课程成绩和“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日语)”。在不同修读状态下课程成绩的认定规则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参加俄罗斯国际俄语水平二级通过(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或参加大学俄语六级考试成绩达85分及以上(成绩两年内有效),可认定大学俄语课程成绩和“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俄语)”。在不同修读状态下课程成绩的认定规则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 办理“大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课程成绩认定

符合本管理办法所述的相应情况,申请办理认定“大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课程成绩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认定大学外语成绩申请表》(附件1),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院、系)审核同意,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可给予认定。

办理“大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课程成绩认定的学生,同时也符合认定“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条件的,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可在材料上一并签署同意意见。

学生完成审核手续后,由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的大学外语课程成绩,由教务部录入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二) 办理全英文(全日语、全俄语)课程的类别认定

在我校修读了全英文(全日语、全俄语)教学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申请将该课程类别变更为大学英语(全日语、全俄语)选修课程者。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认定大学外语成绩申请表》(附件1),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院、系)、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和教务部审核同意,由学生所在部(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变更相应的课程类别。

公派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交流(主要交流语言为英语、日语、俄语),所修读课程成绩符合认定为大学外语选修课程成绩的,按照办理公派赴国(境)外学习课程认定申请的手续一并办理

(三)办理“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

符合本管理办法所述的相应情况,申请办理认定“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院、系)审核同意,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可给予认定。学生完成审核手续后,由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四)办理时间及相关说明

理上述成绩认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规定的第2周。

若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及其他社会考试计分体制(常模)调整,则上述成绩认定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经2023年8月18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3级起执行,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共同负责解释。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管理办法(师教培养〔2020109号)相应废止2022级(含)以前年级的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仍可按该办法执行。


附件1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认定大学外语成绩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年级

学部(院、系)

专业

联系电话

因通过考试办理大学英语成绩认定(可选填符合条件的一栏)

新生大学英语分级测试

成绩

各类外语考试

类型

获得成绩日期

成绩

拟申请认定大学外语课程和成绩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

成绩

学部(院、系)审核意见(盖章):

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签章)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公共外语教学研究审核意见(盖章):

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是否同时认定通过(是

负责人(签章)

教务审核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章)

注:

1.此表需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如通过各类外语考试,则需提交成绩单;修读全英文专业课程,需提交课程简介及成绩单;

2.从第二学期开始提交的大学外语免修申请,均需同时提交本校已修读课程成绩单。

3.此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外文学院公外部、教务部各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

信息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

学号

学部(院、系)

专业名称

年级

联系电话

邮箱

情况

需认定考试项目

选择

考试名称

认定标准

语种

考试日期

考试成绩

TOFEL iBT

总分≥79

英语

IELTS (学术类)

总分≥5.5

英语

GRE

语文分数≥147

且作文分数≥3

英语

日本语能力测试

合格

日语

大学俄语六级

总分≥85

俄语

其他类考试

声明

申请人

本人提请将取得的考试成绩认定为“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并保证所提交的成绩单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意见

学部(院、系)

意见:

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签字):

(学部(院、系)公章)

意见

公外教研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意见:

公共外语教学研究部负责人(签字):

(学部(院、系)公章)

意见

教务部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注:请填写此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外文学院公外部、教务部各存一份。

附件列表

  1.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doc
  2.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免修和认定大学外语成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