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促进我校与境外机构人才培养合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八年六月三日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2014年4月修订)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促进我校与境外机构人才培养合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
2.无违纪处分记录。
3.申请交换留学项目者,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
4.申请赴境外学习、实习(含带薪)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第二教学周(含)前完成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并返校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否则须申请延期毕业。
5.原则上,学生只能申请参加交换留学或实习(含带薪)项目一次。
6.符合学习/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交换留学/实习项目
1.申请境外学习、实习(含带薪)者,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提供本人《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交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批。
2.持院(系)和教务处审批通过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及项目要求的校内申请材料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3.持院(系)、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通过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到学生处办理在学证明。
4.按项目要求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境外机构所需的申请材料。
5. 收到境外机构接收通知后,持批复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及境外机构录取通知书到所在院(系)领取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
6.院(系)审批后,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学生处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7.批准后,院(系)通知学生领取《学籍变动转单》,办理公派出境学籍变动手续。
(二)申请境外交流项目
1.申请境外交流项目者,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并提交所在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2.持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通过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本科生公派赴境外交流项目父母同意函》及交流项目说明等相关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备案及请假手续,并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
3.需办理因公出境手续者,参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布的关于学生出国/赴港澳台的相关规定。
三、境外修读课程的认定
在境外所修读的全部或部分课程须经我校认定后,可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1.在境外修读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可直接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符合本学科专业学习要求的课程,经院系审批后,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以实际取得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2.在境外修读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原则上通过课程认定后,学生不必重修该课程,按实际获得学分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3.经院系认定与主修专业学科无关的课程,可以由教务处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以实际取得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4.境外修读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5分(A+、A-均视为95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以下同),B=良,C=中,D=及格。
5.申请课程认定须提交境外修读课程成绩单,以及课程名称、课程简介、课程类别、学分、修读学时等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6.院(系)负责院系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的认定,教务处负责学校平台课程的认定,并对境外修读课程的认定档案进行备案。
四、毕业学分与课程减免
1.赴境外学习者应按照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修读学分,同时可选择减免其在境外学习期间我校开设的部分课程。
赴境外学习一年(含)以上者,减免的学校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学分均不得超过6学分。总计不超过12学分。原则上不得减免院系平台课程。如确需减免,须经所在院(系)特别批准,减免课程不超过1门。
赴境外学习半年(含)以上但不足一年者,减免的学校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学分均不得超过3学分。总计不超过6学分。不得减免院系平台课程。
2.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不得减免,但可以境外类似环节充抵。
五、办理学籍的有关程序
1.赴境外学习、实习(含带薪)的学生应在返校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2.将境外修读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原始和复印各一份)和课程简介等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3.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认定申请,院(系)及教务处提出认定意见后,院(系)教务员负责登录成绩。
4.持《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到所在院 (系) 领取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
5.院(系)教务员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院(系)领导审批后,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学生处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6.主管校长批准后,院 ( 系 ) 通知学生领取《学籍变动转单》,办理学籍有关手续。
7.赴境外交流项目的学生返校后需到学生处办理销假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终止执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大学学习学分的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