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研究生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公费及自费)以及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因私出国)等类别。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现对研究生出国(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国家公派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公派留学在我校国际化发展总体战略和国际交流中发挥更大作用,我校鼓励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一般在有效学制内进行。应届毕业生申请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需在毕业前申请,不受理已毕业学生的国家公派申请。
第三条 我校不允许在籍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出国(境)攻读学位,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如依托院级/校级双学位项目协议派出,按照协议及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按照教务部网站发布的项目申请流程,填写校内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
2.经教务部审批通过并公示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系统,并按项目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 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相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同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4. 未经所在院系申报或未进行校内申请的学生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项目,应在校内申请阶段到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开具同意出国(境)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应与申请信息一致),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机关、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发布的专项文件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七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主要包括基于院系/校级协议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长短期出国(境)访学等。
第八条 研究生因公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在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到期按时返校,完成全部学业,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应充分征求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意见,确保能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方可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填写出国出境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核。上传申请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如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中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2.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出国(境)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应首先到原定向单位开具同意出国(境)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与出国出境审批表信息一致,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我校不允许在籍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出国(境)攻读学位,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如依托院级/校级双学位项目协议派出,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公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三章 因私出国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在籍研究生利用寒暑假出国(境)探亲(仅限探望配偶或直系亲属)、出国(境)旅游等情况,应由本人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填写出国出境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 对因私出国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十六条 申请因私出国者,需在寒暑假期间完成;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不再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的出国(境)申请,凡由于其他原因申请毕业后出国(境)的,一律回其生源所在地或派遣单位办理。
第四章 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赴境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或公派汉语教师,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赴境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选派办法》进行出国(境)审批。
第十九条 研究生获得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录取资格后,按照本规定办理离校、回国报到等手续。
第五章 应届毕业研究生出国(境)
第二十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可在学校办理毕业后出国(境)留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7月1日,过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毕业后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填写《应届毕业研究生出国(境)留学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连同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教务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出国(境)留学,其户籍、档案应按学校户籍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离校前办理转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出国(境)留学,到定向或委托单位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一般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生出国(境)留学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境)留学,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出国(境)做博士后研究,参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离校、回国报到及境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研究生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确保各类型项目规范有序的组织与实施,保障学生在境外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研究生在办理上述出国(境)审批程序后,需按本章规定办理离校、回国报到及境外管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本校学籍,但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留学是培养过程的继续,留学期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90天以下者,在所在院系办理离校及回国报到手续,具体办理流程按所在院系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90天以上者(含),在教务部办理离校及回国报到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出国出境审批通过后,在教务部领取离校转单(黄色),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应于出国(境)期满后按期回国,并在回国一周内返校,到教务部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及回国报到指南》。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有效出国(境)期限内如有信息变更需求,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教务部审批,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国家公派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如需办理提前回国、请假、信息变更、延期等相关公函的,均需按照《关于加强我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及赴国外期间管理的通知》提前办理。学生取得学校公函后,仍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各驻外使馆确定后续事宜办理,最终信息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各驻外使馆审批为准。
2.非国家公派项目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按期回国报到,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延期的,应由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变更留学期限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提交教务部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后续事宜。依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派出的研究生,需先通过项目延期审批,再申请留学期限延期。
3.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应首先到原定向单位开具同意变更留学期限的函,内容应《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变更留学期限申请表》信息一致,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4.如延长留学期限超出学生正常学制,需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后,方能申请留学期限延期;如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受理留学期限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批准的留学期限结束前回国,并在回国一周内(以护照入境日期为准,如遇节假日顺延)返校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出国(境)申请、期满未归(或未按要求办理延期导致期满未归)者及回国后未按期报到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国外法律及外方学校的校规,个人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有留校察看及更高级别的处分未解除,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仅适用用研究生出国(境)办理教务部的学籍审批手续,如涉及签证、批件等学生出国(境)手续的办理,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部。